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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兴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吸引更多外地投资者来博兴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级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  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,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,以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等合法形式,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,以及改造、租赁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重组各类企业。
   第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
   (一)工业园区实行统一征地,管委会协助县国土资源具负责用地预审、手续申报、土地补偿、劳动力安置等有关事宜。在有关资料齐全、权属无纠纷、土地补偿费等到位的前提下,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手续。
   (二)每亩投资强度须在100万元以上。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、投资1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、公益建设项目,可优惠提供用地。
   (三)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土地。
   第四条 财政奖励政策 投资工业性项目的,按企业上缴对财政贡献大小,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扶持基金,用于技改项目或扩大再生产。
  第五条 规费优惠政策 县外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及投产后五年内,除排污费、水资源费、工本费外,免除县、镇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经营服务性收费,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。
   第六条 项目审批服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按照公、公正、便捷、高效的原则,提供优良服务。
   (一)县内审批项目,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7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   (二)县以上审批项目,由项目单位出具委托书、各种有效证件和有效文件,委托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。
   第七条 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、投资大、高科技、高附加值、高利税的环保项目,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   第八条 其他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在供水、交通、通讯、人才、用工等方面,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在落户、就医等方面,与本现企业及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同时,对贡献大的外商,可享受一定的政治荣誉。
  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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