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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兴县政法系统全面实行
《预防和监督干警违法违纪十一项制度》

  一、警示教育制度。各部门要经常选用重大违法违纪案例,对干警进行教育警示。采取讲座、座谈和组织观看警示录像片等形式,加强对干警依法行使职权、秉公执法和职业道德教育,做到关口前移,警钟常鸣。对教育活动中发现的问题,认真组织整改,不断完善各项制度,加大监督约束力度。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学习检查制度,干警人手一本学习笔记,写好心得体会,每季度检查一次。对不重视警示教育的单位和个人,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,责令整改。
  二、重大事项报告、查处制度。 全县政法干警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人事、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。报告的内容: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礼金、礼品的;为案件当事人说情、泄露案情、通风报信的;占用发案单位或个人交通通讯设备、向发案单位报销费用或要求其赞助款物的;参与赌博、色情、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;在公共场所耍特权,造成不良影响的;参加社会团体、同乡会、同学会、战友会等社会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;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,被有关部门发现和查处的;干警及直系亲属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的。对上述问题,个人能主动报告和整改的,可视情给予从轻或免予处理。对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,下属干警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,队伍建设工作严重不落实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严重困难,下属干警及其家庭发生重大情况并严重影响工作的,主要领导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。对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追究本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。
  三、检查评议制度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每半年开展一次执法检查评议。内容是: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、干警遵纪执法、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,特别是对办案过程和执法环节中的违法违纪,进行重点检查评议。检查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、问卷调查、回访案件当事人、案件抽查等形式进行。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部门和单位,在本部门内予以通报,责令所在单位领导作出检讨,并进行认真整改;对整改不力,导致问题重复发生的,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。
  四、家庭走访制度。各级领导要对干警家庭定期和不定期走访。对干警家庭反映的异常情况要认真核实,遇有问题要及时处理。家庭走访的主要内容:介绍干警的执法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情况;通报干 警值班和加班情况;听取干警家属对干警的反映;了解干警八小时 以外的情况;对干警家属提出协助单位管理干警的希望和要求。家庭走访原则上每半年一次,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走访。
  五、打招呼、谈话、告诫制度。定期或不定期找干警谈心,对发现的各类问题,及时采取打招呼、谈话、告诫三种方式予以解决。对干警实行打招呼、谈话,由责任领导或政工、纪检部门进行;告诫由当事人单位提出意见,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同级或上级主要领导审批后,由纪检、监察部门发出告诫通知书。一年内被谈话或告诫一次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,也不能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;一年内告诫两次的,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,并进行岗位调整;岗位调整后一年内再次被告诫的,依法予以辞退。
  六、社会各界评议制度。政法各部门可从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以及工厂、农村、学校等各界人士中聘请一定数量的干警遵纪执法监督员,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议干警遵纪执法的活动。评议时可采取座谈会、问卷调查等形式。评议的主要内容:政法队伍在遵纪执法方面的总体状况、存在的问题和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、建议;对表现优秀的干警提出表扬,对存在问题的干警提出批评。评议时通常要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记者等参加。对评议出的问题,要认真研究,切实解决,并在3个月内向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。
  七、群众举报制度。政法部门要建立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中心,认真受理群众来信、来电、来访。要向社会公布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号码。要固定人员专管或兼管举报工作,保证群众举报渠道畅通。对署名举报的,要在2个月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。政法各部门要每半年向县委政法委专题报告一次受理举报的情况。
  八、办案监督制度。政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办案监督制度。办案监督的重点是:违规罚款、滞留赃款赃物、为非法及黑恶势力提供保护、刑讯逼供、滥用强制措施、滥用警械警具、超期羁押、超审限和在取保候审、保外就医、监视居住、减刑、假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。要抓好案前的教育预防工作。加强对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,明确纪律要求;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,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纠正;坚持案后述职制度,听取干警对承办案件的汇报。对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。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。
  九、执法执纪检查制度。各部门要成立干警执法执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,由主管领导任组长,对领导关注、社会影响大,人民群众关心的和队伍中带有倾向性、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。执法执纪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。检查结束后,要向县委政法委报告结果。
  十、领导责任追究制度。政法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,切实做到下管一级履行职责,上连一级追究责任。政法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其直接领导的责任:1、滥用枪支、警械,致人死亡的;2、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;3、现忽职守造成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人员逃脱的;4、其他严重违纪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,必要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:1、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或隐瞒不报的;2、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袒护包庇的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,必要时追究其上一级主管领导的责任:1、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;2、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;3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赞助造成恶劣影响的;4、私分罚没财务或赃款赃物的;5、干警屡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,又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顿的;6、对治安重大隐患瞒情不报,造成后果的。责任追究,可采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、职务晋升资格,直至党政纪处分等措施。
  十一、讲评通报制度。政法部门要对干警的执法、工作、生活、学习等情况进行讲评、通报。讲评可每季度进行一次,通报可每半年进行一次。讲评结果作为干警年终考核结论的一项内容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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