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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有关事项公告

  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,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《信访条例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“规范执法行为,促进执法公正”专项整改活动,以实际行动践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落实以人为本、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,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,公安部从5月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。现就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向群众公布如下:
  一、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目标:
  人人受到局长接待,件件得到依法处理
  二、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从5月18日至7月17日每周五为县公安局局长接待日:
  接待时间:上午8:00―下午6:00
  接待地点: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
  投诉电话:0543―2167549
  通讯地址:博兴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
  三、信访问题受理:
  根据《信访条例》规定:
  (一)、公安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,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应当当场书面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。但是,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不清的除外。
  (二)、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法律、行政法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(三)、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公安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


博兴县公安局
二00五年六月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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